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
- 本件係經被告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
- 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 三、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前亦侵占告訴人國泰人壽公司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經達成民事和解,惟迄今均未履行應付款項(本院一一0年度易字第一號)、本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其損害,兼衡其犯後態度及自述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未扣案被告犯罪所得八萬元,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國泰人壽公司查詢得知上開保費未入帳,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88年5月1日起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員工,於103年間擔任該公司展業安南通訊處業務主任,專司業務拓展及對保險客戶提供招攬保險、收取保險費、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以及保單質押貸款業務
- 甲OO於102年5、6月間某日收取保戶李秀英繳交之國泰人壽添采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二期保費新臺幣(下同)8萬元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未將上開保費繳付國泰人壽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
- 嗣因該保單於107年6月間辦理解約,經國泰人壽公司查詢得知上開保費未入帳,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國泰人壽公司訴請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刑法第336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