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2日凌晨1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告訴人NURXXX(中文名:蕾妮),沿臺南市麻豆區臺19甲線公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占用該處車道臨時停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撕裂傷合併表皮缺損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110年度交易字第606號卷第115頁),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被告甲OO、乙OO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