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 二、
第452條亦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與告訴人張O貞於本院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南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61號、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3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參
-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頸椎痛,腦震盪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10年1月6日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在臺南市○○區○○里XX號之2前臨停時,原應注意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O行處所,不得停車
-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XX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南314線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此,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張O貞受有胸部挫傷、頸椎痛、腦震盪之傷害
- 二、
案經張O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 犯罪證據
- 一、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坦承不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 被告甲OO於警詢對於上揭違規臨停占用車道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O貞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O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照片10張在卷可資佐證
- 按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O行處所,不得停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
- 被告停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 又依卷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所載,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被告甲OO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二、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犯罪證據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