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3日4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南市永康區龍中街XX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發生擦撞,導致陳O宇所駕駛車O有車損,甲OO竟未停車處理,反加速前行
- 後於同日4時52分許,行經前開龍中街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告訴人方O蘭,沿上開龍O街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推撞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再推撞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導致告訴人林O汝受有右側腕部挫傷、骨盆挫傷及胸部挫傷等傷害,告訴人方O蘭則受有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右側小腿挫傷及左側手部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被訴上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因被告於本院與告訴人林O汝、方O蘭達成調解,告訴人林O汝、方O蘭並具狀撤回過失傷害之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419號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被告同案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四、被告同案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