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3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被告主觀上具有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犯意 |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被告辯稱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
- 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所為,另涉犯違反保護令罪嫌
- 惟被告辯稱:我沒有丟到告訴人,是因為告訴人一直在講錢的事,我已經知道了,他還是一直講,我才往他旁邊丟,因為告訴人一直跟我吵架,我想讓他停止,才講這些話等語
- 而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護字第984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內容觀之,該保護令之主文僅載明「相O人(即本案被告)不得對於聲請人(即本案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故被告既然是為了停止告訴人繼續與其爭吵,才朝告訴人身旁丟擲玻璃盤子,並恫嚇告訴人,尚難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對告訴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犯意,客觀上亦未對告訴人身體造成侵害,被告此部分罪嫌不足
- 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屬於法律上一罪,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