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被告上述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各異,應予分論併罰
- ㈡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茲審酌被告前有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其仍不思以正途取財,竟違犯本件隨意竊取他人之物之犯行,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安全均非無危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不諱,表現悔意,犯罪時所採之手段亦尚屬平O,兼衡其已將竊得之財物返還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及被害人台南地區農特產品直銷中心(即臺南市農會超市)、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台南西門分公司超市,並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見偵字卷第44至47頁),及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學歷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其具中度身心障礙身分,且有病態偷竊症、鬱症及非特定的飲食障礙症(見警卷第3至4、77頁
- 偵字卷第4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㈢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 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且事後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被害人等亦表示願意原諒,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三、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 被告竊得之財物,經被告提出扣案後,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附卷可佐(見警卷第41至4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 ㈠
金O菇1包,於得手後離去
- 於民國110年8月13日18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臺南市農會超市」,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絲瓜1條、綠竹筍1包、通天草1包、麻O燙蒸泡麵1包、綠茶粉1包、茶煮葵瓜子1包、雞蛋1盒、金O菇1包(共價值新臺幣下同】739元),於得手後離去
- ㈡
有機珍珠番麥3支,於得手後離去
- 於110年8月13日19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家樂福安平店」,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雪白菇1包、鴻喜菇1包、小番茄2盒、苦瓜2條、碧玉娃娃菜1包、有機蔬菜1包、無籽檸檬1包、讚岐烏龍麵1包、頂級番茄1盒、鮮O油乳酪1盒、薄O醬油1組、有機珍珠番麥3支(共價值1755元),於得手後離去
- ㈢
經報警前來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於110年8月13日19時3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新光三越地下B2美麗市場」,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松本茸菇2盒、藜麥糙米飯1盒、五色鮮蔬花椰菜米1盒、油楊福袋1包、有機味美菜2包、青江白菜1包、油菜1包(共價值806元),於得手後尚未離去之際,適為該商店店員發現攔阻,經報警前來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安平分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李O翰指訴、被害人吳O慶、林O程、施O娟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OO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㈢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