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惡性重大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前案判決執行完畢後1年內即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犯行,足見其刑罰反應性確屬薄弱,惡性重大,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明知酒後駕車因影響人對於車O之操縱性、控制力 |
- 爰審酌被告甲OO雖於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除於民國73年間之贓物案件及前開構成累犯之前科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可
- 然其前已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罪刑,本更應謹慎駕駛車O,然竟捨此未為,明知酒後駕車因影響人對於車O之操縱性、控制力,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可能造成不可預知之重大危害,為法律所明定禁止,竟仍飲酒後騎乘機車外出購物,顯心存僥倖,法治觀念薄弱,兼衡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之體內酒精濃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本院卷第1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刑案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頁面及車O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9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於前案判決執行完畢後1年內即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犯行,足見其刑罰反應性確屬薄弱,惡性重大,核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