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9日上午10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東區林O路一段由南O北方向行駛,途經林O路一段臺南監理站前,本應O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林O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起駛穿越道路未讓幹道車先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方O娥受有肝臟撕裂傷、右側第3至第7及第10至第12根肋骨骨折合併氣血胸、骨盆骨折、右側腹內血腫、第1至第5節腰椎橫突骨折等傷害
- 嗣甲OO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始悉上情
-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雙方和解,告訴人方O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110年10月12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上述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後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