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8月9日15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XX號前,見停放於該處之腳踏車之置物籃內有皮包1只,竟因缺錢使用,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打開皮包後拿取之方式,竊取李O浩所管領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千元得逞
- 嗣經李O浩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李O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案經李O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 一、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李O浩之陳述相符,復有監視器錄影翻拍及現場照片共9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O未扣案之現金3千元,為被告犯本案竊盜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一)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