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零點肆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肆陸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 二、
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ㄧ級毒品 |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 |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被告曾於民國97至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損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6月、7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5年4月28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及易服勞役,於109年4月11日假釋出監),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ㄧ級毒品,一經染毒,極易成癮,戕害身心健康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非法持有海洛因,恐助長毒品氾濫,行為實有不當
- 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動機、數量、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於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0.48公克,驗餘淨重0.46公克,空包裝總重1.08公克),經鑑定含有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且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已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被告曾於民國97至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毀損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86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年6月、7月確定,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5年4月28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及易服勞役,於109年4月11日假釋出監),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本案被告犯罪情節,並無因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本刑,而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一、 犯罪事實
- 二、 證據名稱 | 現場照片影本23幀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三、 證據名稱 | 現場照片影本23幀 |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