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玻璃球參個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部分: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7年9月29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經觀察勒戒及判刑處罰,卻未知謹慎守法,猶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刑罰反應力薄弱,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
- 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惟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判刑處罰,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再犯施用毒品之罪,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調查中自述其係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扣案之玻璃球5個,為被告所有而供實行本件犯行使用之物,為被告所供承,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7月7日釋放,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7月17日8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XX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其於110年7月19日13時許,在臺南市○○區○○○街XX號前為警盤O,當場扣得甲OO所有之玻璃球3個等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採尿同意書、尿液編號與姓名對照表(尿液編號:110M115)、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尿液編號:110M115)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 扣案之施用安非他命玻璃球3個,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部分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