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衝突,多次出手推擠告訴人,致其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害,身心遭受相當程度之痛苦,暨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並表示願意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千元,惟告訴人不同意等情,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930號訴卷第31頁),復斟酌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雙方迄今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經查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O地出手推擠告訴人陳O嘉之事實,惟辯稱:我沒有推告訴人的頭,我是推他胸口兩下
- 我不確定告訴人左O腿擦挫傷是不是我所造成,但我對傷害罪願意認罪等語
- 經查:就被告當日與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並致其受傷之過程,業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甚詳,並有吳明強診所診斷證明書(病歷號碼000000號)、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2張、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就與告訴人發生衝突並導致其受傷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基於同一犯意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O地多次出手推擠告訴人並致其受傷,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O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又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請僅論以一接續之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