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8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可認其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本院審酌下列事項為量刑之依據,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㈠
被告吐氣之酒精濃度數值達每公升0.84毫克
- ㈡
被告酒後駕駛機車所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
- ㈢
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 ㈣
105年度偵字第1752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 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尚有2次酒駕紀錄,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93年度偵字第9010號、105年度偵字第1752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
- ㈤
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
- 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發覺已達每公升0.84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復於110年9月12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臺南市永康區某處路XX號碼000─589號輕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1時50分,騎乘上開車O行經臺南市○區○○○路XX號前時,因交通違規經警攔查,為警發現其身上散發酒氣,遂測試其呼O酒精濃度,發覺已達每公升0.84毫克,因而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