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應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情侶關係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先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手機簡訊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之行為,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成立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 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情侶關係,縱有糾紛,當應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解決,然其不思以正當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糾紛,竟欲以恐嚇之方式私力救濟,行為殊屬不該,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本不宜輕縱,惟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佐,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刑法第305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 罪 事 實
- 一、
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吳O莉係情侶關係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
- 甲OO(所涉毀損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吳O莉係情侶關係,二人因故發生糾紛,甲OO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6月25日18時29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對啦就是要這樣子啊你在那邊等著吧」、「因為我一定要砸妳幹」、「砸了怎樣出來面對我砸了」、「我現在就告訴你電視我炸的」等文字訊息予吳O莉,及在同日21時21分許,以手機簡訊傳送「我繼續給你炸第三次你是看看我說得到做得到」、「剛跟你講我就敢跟你說我現在就過去」等文字訊息予吳O莉,導致吳O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 嗣吳O莉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吳O莉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O莉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函文1份、估價單1紙、手機畫面翻拍照片9張及現場照片21張附卷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量處適當之刑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 被告先後透過通訊軟體LINE、手機簡訊傳送上開文字訊息之行為,客觀上雖有數行為,惟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地點實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自由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評價為包括之一行為,成立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 末被告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請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量處適當之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