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除就證據部份應予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27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亦應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 |次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 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 次按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 再按縱恐嚇內容係以本人以外之至親為對象,但若已足使本人心生畏懼,即足以成罪
- O其,基於父母保護子女之立場,雖父母未將子女受恐嚇之事轉告子女,但已足使父母本身承受嚴重精神壓力及安全威脅,亦應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並無礙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查被告甲OO以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及內容對告訴人連O忠、李O玉為惡害通知,再由告訴人連O忠、李O玉轉述告訴人連O浚,雖內容指明對象為「阿浚仔」(即告訴人連O浚,為連O忠、李O玉之子),然揆櫫前揭判決意旨,祇需告訴人連O忠、李O玉亦因此承受嚴重精神壓力及安全威脅為已足,並無礙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 ㈢
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 |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又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該日數次傳送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內容予告訴人連O忠、李O玉,均係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
- 被告以一恐嚇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連O忠、李O玉、連O浚之法益,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㈣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本件係因被告不滿告訴人連O浚與其友人間之工程O糾紛,雖該糾紛與被告自身權益無關,仍基於替友人出氣之動機,未能理性訴諸合法救濟管道解決紛爭,而一時衝動恐嚇告訴人連O忠、李O玉、連O浚,致告訴人等心生畏懼,迄今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賠償其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營他卷第99頁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
-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于文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 |
- 甲OO與陳O銘、薛O順及楊O如夫婦(以上3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係朋友,且與連O浚之父連O忠、母李O玉相識,其因介紹陳O銘承作連O浚之水電工程,而陳O銘將工程O由薛O順夫婦施作,得知連O浚與薛O順夫婦間有工程O糾紛,竟自做主張,基於恐嚇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上午某時許,以LINE傳送「一個事情搞得那麼糟,有人要去砍後腳跟」等內容恐嚇連O忠,復於同日18時30分許,以LINE語音電話向李O玉恫嚇稱:「他們說要剁阿浚仔的後腳跟」等語,經連O忠及李O玉轉知連O浚後,致3人均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 二、
案經連O浚訴請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㈢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二、被告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5條
- 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 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55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被告所犯法條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