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累犯,處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甲○○犯嫌洵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甲○○於偵查中坦誠不諱,並有彰化縣衛生局109年3月31日彰衛醫字第1090015779號函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6月30日南市衛心字第1090105119號函暨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於109年8月5日南市社家字第1090943550號裁處書、被告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17日至奇美醫院接受處遇治療之明O、臺南市衛生局聯繫紀錄各1紙在卷可佐,足徵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甲○○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罪嫌
- 罪名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而犯同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 三、 事實及理由
- 五、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