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 二、
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 |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
-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O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O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O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O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
- 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檢察官以本案與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被告甲O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O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O院追加起訴,並於110年10月6日16時30分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0月6日中檢謀平110偵26556字第110909818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及手寫收狀時間可稽
- 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案件,業於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9月30日宣O,此有該案110年8月5日之審判筆錄、宣O筆錄及判決書附卷可參,是檢察官於該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顯已違反起訴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