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8日22時43許,無駕駛執照(駕照被吊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區民權路XX號誌交岔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民權路XX號前,被告之自用小客車左側車身與告訴人之機車右側車身碰撞,告訴人人車O地,因而受有右肩部挫傷、右肘及右膝擦傷、胸悶及下背部和上腹部疼痛疑挫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經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
- 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