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自民國109年11月27日22時許起至翌(28)日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旁之薑母鴨店,食用含酒精成分之薑母鴨後,仍於109年11月28日12時許,自臺中市○○區○○路XX號之3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道路
- 嗣於同日15時許,行經臺中市梧棲區大智路XX號前,將其攔查後發現其散發酒氣,遂於同日15時15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1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證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