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而無過苛之情,附此敘明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又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8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並於110年2月3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此參酌被告再犯罪質相同之酒後駕車,再度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漠視法規秩序,對於刑罰執行未生警惕、教化之法效果,仍反覆為同一類型或罪質之犯行,乃對刑罰執行感受力薄弱,有特別惡性之情,予以加重其刑,乃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而無過苛之情,附此敘明
- 三、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審酌被告前犯有2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前項109年間之酒駕部分不重複評價),有前揭紀錄表可稽,明知其已剛飲用含有酒精成分之啤酒後,即貿然駕車上路,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大眾安全有所危害,殊屬不該,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陳受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其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考量其吐氣酒精濃度甚高,所幸未肇事,且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8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前於民國92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拘役59日確定,又於10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甫於110年2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悔改,自110年8月14日21時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XX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 嗣於同日22時20分許,途經臺中市南區建國北路與大慶街交岔路口時,因見警於前方執行取締酒駕攔檢,行車開始明顯緩慢且偏移為警攔查,發覺其有酒味,於同日22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18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酒精濃度檢測單、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O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