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民國110年9月29日所成立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262號調解程序筆錄之調解內容(含金額、給付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向劉O琴、黃意翔、黃筱惠支付損害賠償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甲OO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三、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應O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 四、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五、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於110年5月7日晚間11時55分宣告死亡
- 甲OO於民國110年5月7日晚間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同日晚間7時31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3段與景O六路交岔路口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向O轉彎迴轉行駛
- 而同一時地,適黃O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屯區太原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途經上開交岔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減速慢行,即貿然往前直行通過上開交岔路口
- 由於雙方各有上述過失,黃O銓騎乘之上開機車車頭與甲OO騎乘之上開機車右側車身因而發生擦撞,黃O銓當場人車O地,受有頭部外傷併多處顱骨骨折、腦挫傷、顱內出血等傷害
- 嗣經緊急送往臺中市太平區國O臺中總醫院急救,仍因頭部外傷性顱內出血致中樞衰竭,於110年5月7日晚間11時55分宣告死亡
- 二、
案經黃O銓之配偶劉O琴告訴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劉O琴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陳稱明確,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現場蒐證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國O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含錄影畫面光碟)、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
- 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警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 又被害人黃O銓行經上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及注意車前狀況雖與有過失,惟仍不能解免被告應負之過失致死罪責
- 請審酌被告於肇事後仍留在現場,並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向到場處理事故之員警坦承肇事,於警偵階段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無不良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適當之刑,以資懲警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