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6日23時22分許,駕駛牌照號碼BAM-2866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XX號已顯示為紅燈,甲OO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之指揮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XX號碼ADA-1327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山路4段55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見狀閃剎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廖O蕙因而受有右側胸壁、左O腿及左O挫傷
- 右膝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涉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本件被告與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5頁至第152頁、第15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涉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