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甲OO原為江O義之員工,兩人因勞O糾紛不睦
- 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0日14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至臺中市○○區○○0街XX號前,見江O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停放於該處,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不詳工具,刺破該車前後車輪輪胎而毀損之,再騎乘上開機車離去,足生損害於江O義
- 嗣經警調閱監視器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江O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江O義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證據能力部分:
- ㈠
應認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應認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 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甲OO而言,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被告均已知悉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情形,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復與本案之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 ㈡
非供述證據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均保持緘默
- 於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有於上揭時間,出現在上揭地點,再騎乘機車離去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要有工具才可以去刺破,我又沒有工具,我去到那裡沒有2、3分鐘我人就走了云云(見本院卷第32-33頁),然查:
- ㈠
坦承不諱
- 被告於上揭時間,出現在上揭地點,再騎乘機車離去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17頁、第61-62頁、本院卷第32-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江O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9-21頁、第61-63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9-37頁、本院卷第33-34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 ㈡
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次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證稱:我停放在臺中市○○區○○0街XX號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輪胎遭人刺破,我出外購物一走出大門就看到斜前方我的車4個輪胎都被刺破了,我從110年2月10日11時許就停放在該處沒有移動過,我有調監視器,有拍到被告的臉,我非常確定是被告等語(見偵卷第19-21頁、第61-62頁)
- 又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明確可見被告手持不明尖銳物品,往告訴人之車O左後輪刺2下之情,並製有勘驗筆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3-34頁),再參以現場照片所示,可見告訴人之車O4個輪胎均遭刺破洩氣,此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足查(見偵卷第39-41頁),均足佐證告訴人證述之內容,足認被告確有於上揭時間、地點,持不明工具,刺破告訴人車O之4個輪胎等情
- 被告辯稱其並無工具云云,與卷內證據不符,並不足採
-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管道解決糾紛,竟持不詳工具,刺破告訴人所有車O之輪胎4個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未坦承犯行,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上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354條
-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法條
- ㈠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㈡ 理由 | 證據能力部分 | 證據能力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