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日7時39分許,駕駛牌照號碼AVJ-1187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福雅路左轉車道由西屯路往中科路方向行駛至該道路與安O路交岔路口,欲左轉安O路往西平北巷方向續行時,本應O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O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XX號誌之指揮,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號誌管制即貿然提前起步左轉,適告訴人蔡O如騎乘牌照號碼268-LMT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外側車道左偏行駛至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前方停等燈號,被告見狀閃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左下肢鈍挫傷、外傷性關節炎及足踝扭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