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NGUXXX)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得依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審酌被告為越南籍移工,於我國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素行尚佳
- 其飲酒駕車固有不該,但被告跨海前來我國工作,期間有限,本件當係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警惕,本院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宣告緩刑2年,使有自新之機
- 但是被告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依其情狀,雖可邀輕典,仍宜藉由適當處遇,期知戒慎,避免再犯
- 因此,本院依法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服義務勞務40小時,並交付保護管束
- 被告如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令,情節重大,得依檢察官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測試NGUXXX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 NGUXXX(中文名甲OO)於民國110年9月26日14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之公司宿舍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15時16分前某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15時16分前某時許,行經至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未依兩段式左轉且見警方O加速離去為警攔查,發現酒味濃厚,經警測試NGUXXX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XXX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O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4份等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依法論處
法條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
- 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