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查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O: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以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8年3月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O,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
- 三、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本院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測得甲OO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而查獲
- 甲OO曾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原交簡字第1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7日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執行完畢
- 詎猶未知悔改,自110年9月8日晚間8時許起至同日晚間9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雅區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2罐後,仍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9時21分許,行經至臺中市○○區○○路XX號前時,因員警執行擴大臨檢酒駕取締勤務,為巡邏員警攔檢後,經警測得甲OO之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5毫克而查獲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2份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O,其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其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