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經裁處罰緩,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更正、補充如下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㈠
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 |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 |
- 犯罪事實欄一「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復繼續聘僱原為安O工程O限公司所申請聘僱之越南籍外國OTRAXXX」之記載,應補充為「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之110年4月初,復繼續聘僱原安O工程O限公司申請聘僱、於107年10月17日即許可失效之越南籍外國OTRAXXX(中文名:陳O泰)」
- ㈡
增列證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O留資料查詢-明細內容1張」
- 增列證據「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O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1張(見偵卷第23頁)」
- 二、
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 |係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O之罪
- 按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違反情形,係以聘僱或留用時外國O之身分情形為斷,如外勞於原雇主合法聘僱期間內另受僱於被告,則被告係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O之罪
- 又若外勞於原雇主合法聘僱期間屆滿後,已成許可失效之外國O,被告繼續僱用,則另犯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O罪
- 至於被告未經許可聘僱原雇主所申請聘僱之外國O,係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O之罪,延續至其合法聘僱期間屆滿,許可失效之後,被告仍繼續僱用該外勞,則係另犯同條第1款之僱用許可失效外國O之罪(臺灣高等法院85年4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 查被告前因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越南籍勞工NGUXXX及NGUXXX,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0年3月31日以府授勞外字第1100032018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行政處分書裁處罰鍰,該行政處分書於110年4月6日合法送達(見偵卷第43-47頁),然被告於上開遭查獲5年內之110年4月初,繼續聘用原為安O工程O限公司所申請聘僱、工作許可居留效期至107年10月17日截止之越南籍外國O陳O泰,係於原雇主合法聘僱期間屆滿後,已成許可失效之外國O,被告繼續僱用,則犯聘雇許可失效之外國O罪
- 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經裁處罰鍰後,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論處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O,經臺中市政府裁處罰鍰新臺幣16萬元,仍漠視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5年內再為本案犯行,有害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影響國內勞動市場及國O之就業權利,所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
- O以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被告違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為1人,所生危害較輕,被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係基於同鄉情誼幫忙(見偵卷第19頁)、被告非法聘僱期間之久暫,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它前案科刑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尚稱良好,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第57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聘僱外國O從事工作 |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 |為專勤隊人員在上址查獲,始悉上情
- 甲OO係設於臺中市○○區○○路XX號5樓之3「宏毅工程O」之負責人,前因於民國108年2、3月間起,非法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O從事焊接鐵類工作,為警於109年12月10日查獲,並經臺中市政府於110年3月31日以府授勞外字第1100032018號行政裁處書科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6萬元
- 其明知任何人不得非法聘僱外國O從事工作,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前次遭查獲後5年內,復繼續聘僱原為安O工程O限公司所申請聘僱之越南籍外國OTRAXXX(於107年10月17日行方不明),在臺中市○○區○○路XX號從事搬運工作,於5年內再違反任何人不得非法聘僱外國O工作之規定
- 嗣為警於110年4月29日12時5分許,為專勤隊人員在上址查獲,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坦承不諱
- 被告甲OO經傳未到
- 然查O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專勤隊人員調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以外之人即越南籍外國OTRAXXX於專勤隊人員調查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且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市專勤隊執行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表影本、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31日府授勞外字第1100032018號函附臺中市政府行政處分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影本等在卷可稽
- 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 二、
係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
- 核被告所為,係於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O,應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 至於被告未經許可聘僱原雇主所申請聘僱之外國O,係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外國O之罪,延續至其合法聘僱期間屆滿,許可失效之後,被告仍繼續僱用該外勞,則係另犯同條第1款之僱用許可失效外國O之罪(臺灣高等法院85年4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可資參照)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
-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