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明知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銷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所涉偽造署押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明知駕駛執照遭監理機關吊銷,視同未領有駕駛執照,仍駕駛牌照號碼8375-LS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8年10月4日22時7分許,沿臺中市南區樹義路XX號之加油站,適有告訴人韓O騎乘機車沿樹義路由西北往東南方向駛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前車頭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後枕挫傷、左側手肘挫擦傷、左側手部挫傷併第2掌骨閉鎖性骨折、右側膝部挫擦傷、右側腕部、右側踝部擦傷、右側髖部挫傷、右膝擦傷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因駕駛汽車有過失致告訴人受傷之行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