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 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陳O聖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腦震盪及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甲OO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知警惕,於110年3月30日凌晨2時55分許,因酒後返家而與住處社區之保全人員陳O聖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XX號1樓,徒手毆打陳O聖之頭部,致陳O聖受有頭皮鈍傷、腦震盪及左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二、
案經陳O聖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陳O聖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