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拉拉熊面紙盒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
- 一、
分別為下列犯行
- O○○於下列時、地,分別為下列犯行:
- ㈠
在上開停車場當場逮捕丁○○,因而查獲
- 民國109年9月26日21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對面之「大車河停車場」自動繳費機附近徘徊,見代號AB000-H109207號女子(真實年籍詳卷,下稱A女)在該停車場自動繳費機完成繳費後欲取車離去,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佯裝與A女擦身而過,乘A女不及抗拒時,伸出右手觸摸A女之胸部,A女發現遭觸摸後大聲呼叫,丁○○再走向A女時,適有路人經過,丁○○旋即跑離,在遠處見A女上O後,於同日21時37分許,又走至A女車O旁,拍攝A女車O之照片,並透過車O觀看車內A女動靜,開啟其所持用手機內不詳之裸女照片,將手機螢幕緊貼在A女車O車O讓A女觀看
- 嗣警據報後,在上開停車場當場逮捕丁○○,因而查獲
- ㈡
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 於109年10月30日19時20分許,在臺中市豐原區社興路XX號AB000-H109239號女子(真實年籍詳卷,下稱B女)在該處散步,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自B女後方接近B女,乘B女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B女陰O等身體隱私部位,於B女發現遭觸摸時旋即逃離現場
- 嗣警據報後,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查悉上情
- ㈢
基於竊盜之犯意
- 於109年12月10日1時2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金O娃娃機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該店內徒手竊取甲○○、乙○○置放在選物販賣機機台上方之小太陽暖風機、貓頭鷹K歌藍芽音響各1台(價值各新臺幣《下同》599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嗣甲○○觀看監視錄影設備發現遭竊,並轉知乙○○知悉後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遭竊之商品(已發還甲○○、乙○○)
- ㈣
基於竊盜之犯意
- 於110年1月23日5時4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XX號「COCO夾娃娃機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該店內徒手竊取戊○○擺放在選物販賣機機台上方之拉拉熊面紙盒1個(價值350元),得手後旋即離去
- 嗣警調閱監視錄影設備,始悉上情
- 二、
乙○○及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A女、B女、甲○○、乙○○及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 ㈠
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 按法院認為應O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
- O,被告丁○○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本院110年9月27日審理程序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未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報到單各1紙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合先敘明
- ㈡
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有證據能力
-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
-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對被告而言,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輔佐人及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本院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8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證或不當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應認本案後述所引之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 ㈢
非供述證據 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
- 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因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 二、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否認有何竊盜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犯行,辯稱:伊當時在附近慢跑運動,問A女時間,是摸A女肩膀,不是摸A女胸部,且不記得有無碰觸到B女身體
- 又因小太陽暖風機、貓頭鷹K歌藍芽音響放在公共空間,伊以為可以拿走
- 另伊忘記當時為何O前往該處所,但拉拉熊面紙盒1個已經遭伊母親丟棄云云
- 然查,被告確於上揭時、地,分別趁告訴人A女及B女不及抗拒之際,伸出右手觸摸告訴人A女之胸部,及伸手觸摸告訴人B女陰O等身體隱私部位
- 復以徒手方式,竊取告訴人甲○○、乙○○置放在選物販賣機機台上方之小太陽暖風機、貓頭鷹K歌藍芽音響各1台,及竊取告訴人戊○○擺放在選物販賣機機台上方之拉拉熊面紙盒1個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B女、甲○○、乙○○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甚詳,並有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17張、現場照片3張、被告持用手機內儲存照片3張(以上為A女部分)、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16張(以上為B女部分)、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7張及遭竊商品照片2張(以上為甲○○、乙○○部分)、監視器錄影檔案翻拍畫面4張及查獲照片5張(以上為戊○○部分)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辯解,與前揭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方面: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又如犯罪事實一㈢、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行為互殊,應予論併罰
- 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㈣所示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論併罰
- ㈢
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趁告訴人A女、B女未及抗拒之時,分別觸摸告訴人A女之胸部及告訴人B女之陰O等,及以徒手方式,竊取告訴人甲○○、乙○○所有之小太陽暖風機、貓頭鷹K歌藍芽音響各1台,暨告訴人戊○○所有之拉拉熊面紙盒1盒,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及財產法益,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及其並無前科,且自102年8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之期間,領有輕度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由輔佐人提出診斷證明書,由醫師在醫囑欄記載:「於103年台大醫院精神科確診為亞斯柏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目前有自語、妄想、干O鄰居等行為」,並經本院民事庭於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輔字第35號裁定宣告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有清海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2紙及本院民事裁定書列印本在卷(見本院卷第35至39、141頁),兼衡被告為大學畢業學歷、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拘役及罰金部分,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㈣之犯罪所得為拉拉熊面紙盒1個,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6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方面: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均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法條
- ㈠ 理由 | 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 ㈡ 理由 | 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
- ㈢ 理由 | 程序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 證據能力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方面 | 論罪
- 四、 理由 | 論罪科刑方面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06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51條第7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