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起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下午,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之臭豆腐攤,因抽菸之煙灰經電風扇吹送後,往告訴人陳O廷及女友林O儀方向飄散,經告訴人持手機拍攝被告,雙方因而發生爭執
- 詎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在不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開處所,以:「你老機掰」、「幹你娘機掰」(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追加起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等語
-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83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