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5日下午5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東區復興路XX號前,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注意其他車輛,並注意保持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O變換車道至內側車道,適告訴人陳O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後倒地,致受有左鎖骨閉鎖性骨折、左側肋骨第二、三、四、五骨折合併左側血胸及肺坍塌、左O挫傷、左側肩膀挫傷、左側髖部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
- 嗣被告甲OO於肇事後,即向O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