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 |被告甲OO、丙OO各基於傷害之犯意 |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OO於109年7月13日18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XX號前臭豆腐攤,不滿被告甲OO抽菸之煙灰經由電風扇朝其與女友林O儀飄散,持手機拍攝被告甲OO,而與被告甲OO發生爭執,被告甲OO基於毀損之犯意,將被告丙OO所有之手機揮落於地,致該手機保護貼刮損,被告甲OO、丙OO各基於傷害之犯意,雙方互相拉扯,致被告甲OO受有頸部及下背部挫扭傷等傷害,被告乙OO見狀,亦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徒手毆打被告丙OO,雙方進而互相拉扯、推擠,導致被告丙OO眼鏡掉落,致被告丙OO所有之眼鏡斷裂、黑色側背包之背帶伸縮故障及黑色短袖T-shiO衣領線斷裂,足生損害於被告丙OO,被告乙OO則受有右頸、右手上臂、左手前臂、左手大拇指、右腰及下背部擦挫傷等傷害,而被告丙OO因被告甲OO、乙OO前開傷害行為,受有左側上臂挫傷,右側上臂挫傷,頸部鈍傷,右側顏部鈍傷、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頭皮鈍傷、右側前臂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丙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經查,被告甲OO、乙OO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及被告丙OO涉犯之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3人調解成立,被告3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相互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乙OO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被告丙OO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經查,被告甲OO、乙OO涉犯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毀損罪,及被告丙OO涉犯之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57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3人調解成立,被告3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相互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至295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條
- 一、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刑法第35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