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三、
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公共交通之安全,於飲用啤酒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並發生自撞路邊邊緣之事故,且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3毫克之犯罪手段、對公共安全造成之危害,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先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
認無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被告固為泰國籍,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審酌被告先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惡性非重,認無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附此敘明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自民國110年9月21日中午1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時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某公司內,飲用啤酒等酒類後,仍於同日下午1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太堤東路25679燈桿旁時,因行車操控不慎,自撞路邊邊緣,為警據報至現場處理,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下午1時15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3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補充資料表及現場相片各1份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