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4月20日晚間8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由南O北方向行駛,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與凱旋七街XX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號誌全紅燈時段逾越左轉彎待轉區線,左轉箭頭綠燈始亮時進入路口,適告訴人黃O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凱旋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此,被告甲OO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因違反上開注意義務,而與告訴人黃O雯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黃O雯因而受有臉部挫傷併鼻骨閉鎖性骨折、牙齒11、21脫位、12完全性牙冠骨折、12、13、22、23斷裂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被告與告訴人黃O雯業於110年8月23日在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年10月14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上開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