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而查獲上情
- 甲OO於民國110年9月20日下午6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鄉○○村XX號之住處內,飲用啤酒12瓶,又隨即至臺中市東崎路XX號碼115-NWW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晚間8時9分許,行經臺中市○○區○00○○○路XX號前時,因員警執行擴大臨檢及取締酒駕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酒味濃厚,遂於同日晚間8時10分許,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9毫克,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XX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車O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O收據影本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稽
-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