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北屯區旱溪西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北屯區旱溪西路4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兩車發生擦撞,告訴人人車O地,受有右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上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而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823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5至36頁、第39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上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28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