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加重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加重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拘役貳拾日
-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有期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之車O殼二個、車O燈一個,及未扣案之套筒工具一把、十字型螺絲起子一把,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 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之㈡㈣㈤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㈡
本件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累犯:(犯罪事實欄一之㈡至㈤部分)又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3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10年3月15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欄一之㈡至㈤所示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均為累犯,惟考量本件案情相對輕微,且依上揭紀錄表所載,其於滿18歲之後,除上開案件判刑外,尚無其他犯罪紀錄,此與經年累月屢屢犯罪而無刑罰反應力,具有特別惡性者,顯然有間,尚難逕以無差別性而僅以其曾經前案徒刑責罰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之罪為由,卻可恝置不論,而有違反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不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 ㈢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被告前揭所犯5次竊盜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相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㈣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缺錢,乃萌生竊取他人財物之意念,並竊得上揭財物,其價值觀念非無偏差,所為自有不該
- 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身心狀況、竊得物品價值非高,及斟酌其自述:其高職畢業、目前從事超商店員工作,月薪約2萬4千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情,及其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又本院並審酌被告犯罪之期間長短、手段方式、違反法義務目的與對被害人損害程度、對被告懲戒與教化預期效用及比例原則,各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部分:
- ㈠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 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㈤犯行中,各竊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二面、機車之車O殼一個、車O燈一個、車O燈一個、車O殼一個,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在卷,以上均為其犯罪所得之財物
- 惟除犯罪事實一之㈠所示車牌1面、一之㈣所示之車O殼均已返還或償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存卷可稽,故上揭車牌、車O殼既已返還或償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本院不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事實一之㈡㈢㈤所示部分,即車O殼二個及車O燈一個,均未扣案,亦未賠償或返還上開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㈡
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又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之㈠、㈢所示之犯行,各使用被告所有之白O材質之套筒工具、十字型螺絲起子各一把,此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明確,亦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法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 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起訴書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㈠核被告甲OO所為犯罪事實欄一之㈠、㈢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法條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5款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4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