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 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4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原壢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於105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非佳,猶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解決問題,竟徒手毆打告訴人蔡O盈,致告訴人受有顏面多處擦傷、頸部多處擦傷等傷害,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益之法治觀念有待加強,所為尚O可取
- 另衡以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 兼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