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一、被告甲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除編號1-6、2-6、3-4、4-5、5-3、6-3、7-9、8-3私人手機外)均沒收
- 二、被告乙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被告丙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被告丁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被告戊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被告己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七、被告庚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八、被告辛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九、被告壬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十、被告葵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十一、被告11OO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本案犯罪事實:
- (一)
筆記本帳冊及賭客會員資料等物,而查悉上情
- 甲OO(「達哥」,本案賭博網站負責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交簡字第2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甫於民國104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復與乙OO(「阿洲」)、丙OO(「阿志」)、丁OO(「鴻峪」)、戊OO(「阿翔」)、己OO(「秉翰」)、庚OO(「家偉」)、辛OO(「阿軒」)、壬OO(「宗O」)、11OO(「阿樹」)、許O勝(「峻哥」)共同意圖營利,並基於聚眾賭博、供給賭博場所之犯意聯絡,先由甲OO於民國107年4月間,指示乙OO設立「賜財廣告行銷公司」,及承租臺中市崇德路XX號21樓之3(108年1月間至108年12月查獲止期間之集團據點)等租屋處,作為該集團據點,復採買相關電腦及網路等硬體設備,於上址租屋處經由電腦網際網路架設「鉅城娛樂城」(營運期間:107年4月間至108年5月─網址jc9453.net)、「盈天下」賭博網站(營運期間:107年4月間至108年5月)後,即於107年4月間某日開始至查獲為止,先後經營上開兩個賭博網站,由乙OO擔任該賭博網站現場管理人(兼招攬賭客代理商),帶領負責招攬賭客之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11OO、許O勝等賭客代理人,在渠等各自設立之臉書、微信、LINE群組內張貼運動賽事、百家樂、彩票等訊息招攬賭客,俟賭客加入渠等臉書、微信、LINE群組後,即對賭客說明賭博方式及相關賠率,再引導賭客利用電腦連O至該賭博網站,綁定賭客自己之銀行帳戶作為匯入賭資(或贏錢時收取贏額)之帳戶,待申設成為會員後,賭客即以其綁定之自己銀行帳戶匯款至該網站儲值下注賭博(附表1:賭客及下注一覽表】)
- 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自行選擇各類運動賽事、百家樂或彩票等賭博項目,運動賽事之賠率為0.95(差額0.05點由該網站抽成)、百家樂之賠率為1、彩票之賠率為0.97(差額0.03點由該網站抽成),依各該賭博項目之規則與上開賠率決定輸贏,凡押中者,即可取得依網站預設賠率計算之賭金,由網站經營者匯款至賭客帳戶,若未押中,賭金即歸該網站所有(以運動賽事賠率0.95為例說明:若賭客下注新臺幣(下同)10000元,賭贏時可取回本金及獲利共19500元,賭輸時10000元歸該網站所有,甲OO個人可自該10000元中分得6000元,另外4000元則作為旗下員工薪水及招攬賭客業績獎金等花費),以前揭方式經營「鉅城娛樂城」、「盈天下」賭博網站牟利(甲OO等人各別犯罪所得詳參附表2:各被告犯罪期間及犯罪所得】所載)
- 嗣警方O108年12月12日13時45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XX號21樓之3執行,當場發現乙OO、丙OO、丁OO、戊OO、己OO、庚OO、辛OO、壬OO於上址操作賭博網站,並扣得如附表3:扣案物品目錄表】所示之電腦(雲O資料含「雲O空間資料夾」、「鉅城娛樂城月報表」、「賭客下注明細表」、「雲O空間賜財報表」、「雲O空間帳號lujO00000000il.com(乙OO專屬管理帳號)」、「總帳表」、「盈天下dong168(甲OO之抽成帳號)占成表」、「微信工作號身分登記表」、「開會紀錄」、「組員每日流程及工作內容」、「賜財鉅城每日報表」、「鉅城網頁財務報表」、「賭客會員資料列表」等)、螢幕、鍵盤、手機、筆記本帳冊及賭客會員資料等物,而查悉上情
- (二)
傅O宸及提供銀行帳戶供該賭博網站使用之林O宏等人到案均坦承犯行,始查悉上情
- 甲OO(綽號「達哥」)、蔡O庭(綽號「奇哥」,涉案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 參與期間為民國108年2月間至109年1月21日查獲為止共12個月,底薪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另以JR群組淨營利20%計算其獎金)及傅O宸(綽號「阿邦」,涉案部分另行提起公訴
- 參與期間為108年11月間至109年1月21日查獲為止共3個月,無底薪,以JR群組淨營利10%計算其報酬)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利用電腦設備或手機登入網際網路XX號14樓之2-1號房屋,作為「鉅城娛樂城」簽賭網站『JR代理群組』之根據地,甲OO為該賭博網站幕後金主兼負責人,蔡O庭擔任該賭博網站『JR代理群組』之現場管理人兼上層代理商、傅O宸則擔任該『JR代理群組』之財務兼上層代理商,渠等另以每月3萬元至3萬5000元不等之薪資對外招募有犯意聯絡之陳O翔、黃O元、施O慶、胡O瀚、詹O欽、張O誠等人(陳O翔等人涉案部分,均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460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擔任該賭博網站『JR代理群組』之下層代理商,各自負責透過網路及line通訊軟體群組,對外聚集許賀竣、廖O評、江O傑、王O傑、林O翔、黃O銘、陳O彥、鍾O文、黃O禕、王O懿、劉O祐等不特定人成為會員,陳O翔等各代理商成功招攬賭客後,尚可抽取該賭客下注金額0.4%計算之業績獎金
- 該網站賭博方式係由陳O翔、黃O元、施O慶、胡O瀚、詹O欽、張O誠等代理商依據蔡O庭、甲OO提供之代理連結予不特定人點選後,即連O至前開賭博網站網頁申請註冊會員帳號、密碼,並綁定銀行帳戶,自行選擇以實路ATM匯款、超商儲值等方式,以1:1之比例儲值賭金(每注賭金最低1000元),即得在該網站以國外職業球類比賽或俗稱百家樂玩法為簽注標的,若押中即可依賠率贏得賭資,如會員選擇領回賭金,則由該賭博網站人員匯入會員綁定之銀行帳戶,若未押中則賭資全歸簽賭網站經營者所有,以上開方式提供線上賭博虛擬公共場所並聚眾賭博,而牟取不法利益達3億2747萬1576元
- 嗣警方O109年1月21日14時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XX號14樓之2-1號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黃O元持有供工作用之紅米手機2支(均無門號)、黃O元所有IPHXX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施O慶持有供工作用紅米手機1支(無門號)、施O慶所有IPHO7PL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陳O翔持有供工作用小米手機1支(無門號)、紅米手機4支(均無門號)、AUSU手機2支(均無門號)、OPP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陳O翔所有IPHO7PL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PHO11手機1支(無門號)
- 胡O瀚持有供工作用紅米手機1支(無門號)、胡O瀚所有IPHXXX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張O誠持有供工作用紅米手機2支(無門號)、張O誠所有華為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計算紙1本、計算紙2張
- 詹O欽持有供工作用紅米手機3支(均無門號)、詹O欽所有HTCXXX8手機1支(無門號)、IPHO8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電腦主機9臺、隨身碟3支(上開物品均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分109年度偵字第3460號案件,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本案係警方O現場查獲之陳O翔、黃O元、施O慶、胡O瀚、詹O欽、張O誠等人之指認,續行通知搜索時已不在現場之蔡O庭、傅O宸及提供銀行帳戶供該賭博網站使用之林O宏等人到案均坦承犯行,始查悉上情
- 二、
本案證據:
- 被告甲OO等11人起訴部分:】
- (一)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乙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二)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丙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三)
被告葵OO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四)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丁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五)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戊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六)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己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七)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庚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八)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辛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九)
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被告壬OO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偵查中之具結證詞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十)
「賭客會員資料列表」等列印資料
- 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賭客會員資料、扣案之筆記本(或帳冊)等物、賭博網站列印資料,及自雲O硬碟截圖之「雲O空間資料夾」、「鉅城娛樂城月報表」、「賭客下注明細表」、「雲O空間賜財報表」、「雲O空間帳號lujO00000000il.com(被告乙OO專屬管理帳號)」、「總帳表」、「盈天下dong168(被告甲OO之抽成帳號)占成表」、「微信工作號身分登記表」、「開會紀錄」、「組員每日流程及工作內容」、「賜財鉅城每日報表」、「鉅城網頁財務報表」、「賭客會員資料列表」等列印資料
- (十一)
鍵盤,手機等贓證物
- 扣案如附表3扣案物品目錄表】所示之電腦、螢幕、鍵盤、手機等贓證物
- (十二)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被告甲OO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十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甲OO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 被告甲OO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甲OO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 (十四)
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 (十五)
傅O宸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十六)
張O誠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另案被告陳O翔、黃O元、施O慶、胡O瀚、詹O欽、張O誠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 (十七)
劉O祐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 證人即賭客許賀竣、廖O評、江O傑、王O傑、林O翔、黃O銘、陳O彥、鍾O文、黃O禕、王O懿、劉O祐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
- (十八)
同案被告林O宏提供本賭博網站之合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 「鉅城娛樂城」賭博網站網頁擷圖、「鉅城娛樂城」透過LINE通訊軟體群組招攬不特定人加入該賭博網站會員訊息擷圖、扣案電腦密碼管理頁面內之會員輸贏帳務資料、證人即賭客許賀竣、廖O評、江O傑、王O傑、林O翔、黃O銘兌換賭博彩金綁定銀行開戶資料、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同案被告林O宏提供本賭博網站之合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
- (十九)
搜索時電腦運作情形照片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及照片(含:鉅城娛樂城營運報表及總帳、每月平台支出明細表、鉅城代理後台教學詳細資料《教導代理商有關該賭博網站之管理各項功能》、運彩百家專業帶牌、神風百家體育專業分析、鉅城話術演練交流社群)
- (廿)警方O前案執行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物品清冊、扣押物品收據、前案扣案之另案被告陳O翔持用之工作手機LINE、TELXXX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 另案被告黃O元持用之工作手機、私人手機LINE、WECO、TELXXX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 另案被告施O慶持用之工作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 另案被告胡O瀚持用之工作手機、私人手機LINE、TELXXX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 另案被告張O誠持用之工作手機、私人手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
- 另案被告詹O欽持用之工作機LINE通訊軟體對話擷圖、會員名冊、現場照片、搜索時電腦運作情形照片
- 三、
且被告甲OO等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 四、
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 五、
據上論斷
- 應O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六、
附記事項:
- (一)
自得同時宣告緩刑,附予敘明
- 按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所謂「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係以法院為後案判決時O其認定之基準,此與刑法第47條關於累犯之規定,其所謂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係以後案犯罪行為時O基準有別
- 因此,縱認後案係屬累犯,倘後案係於距前案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已逾五年而為判決時,法院以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符合其他緩刑之要件,自得同時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92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本件被告甲OO雖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4年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7年4月間起至109年1月21日止再犯本案,但在本院判決前,其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早已逾5年,依上開規定與說明,如符合其他緩刑之要件,自得同時宣告緩刑
- 附予敘明
- (二)
均應在被告甲OO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 扣案如附表3所示之物(除編號1-6、2-6、3-4、4-5、5-3、6-3、7-9、8-3私人手機外),均係被告甲OO所提供,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甲OO等11人供明在卷,已如上述,均應在被告甲OO罪刑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 七、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八、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68條
- 三、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甲OO等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甲OO等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①被告甲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②被告乙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③被告丙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④被告丁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⑤被告戊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⑥被告己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⑦被告庚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⑧被告辛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聚眾賭博罪,刑貳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萬元
- ⑨被告壬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⑩被告葵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⑪被告11OO共同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①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②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③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④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⑤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⑥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⑦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⑧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⑨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⑩ 犯罪事實及理由
- ⑪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
- 刑法第28條
- 刑法第268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法第38條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47條
- 最高法院92年11月25日92年度第1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七、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