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 甲OO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17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臺中市梧棲區某處按摩店內飲用酒類後,竟不顧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仍於同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甲區西濱快速道路與臨江路交岔路口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2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6毫克,因而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