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
- 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晚上11時許,在臺中市烏日區新興路XX號「少年董」之成年男子(下稱綽號「少年董」)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22.2428公克),並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磅秤秤量上開甲基安非他命重量以確認購買數量,為供己施用而持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 嗣經警方O同年月14日上午6時15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路XX號4樓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與本案有關或無關之物,均詳如附表說明欄所示),因而查悉上情
- 二、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 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本案被告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 二、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37至44、117至118頁、本院卷第115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並有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17張在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75至81、151、161至163頁)
-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75.8%,純質淨重合計22.2428公克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5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489號、110年6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00600047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參(見毒偵字卷第147至149頁、偵字卷第37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 O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 ㈡
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附此敘明
- 我國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是若被告初次施用毒品並同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時,由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性質上係屬保安處分,與刑罰性質不同,故針對同一犯行併予諭知刑罰及保安處分者自無不可(例如對竊盜慣犯同時宣告強制工作),且此時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行為之不法內涵已非嗣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故法院除應就被告所為論以持有逾法定數量毒品罪刑外,另應就施用毒品犯行部分裁定令O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此亦為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之使然,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意旨參照)
- 被告因施用本案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952號裁定應O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9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06頁),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7至102頁),然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性質上均屬保安處分,而被告本案所犯之罪,法定刑較施用第二級毒品重,其不法內涵已非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本案就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予以論罪科刑,並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附此敘明
- ㈢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9年4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7至102頁),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審酌被告前因故意犯罪經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惟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約1年,即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參以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依其犯罪情節,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否則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暨有因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致其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自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依法加重其刑
- ㈣
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使具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毒品來源之人及其犯行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雖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來源為綽號「少年董」等語(見毒偵字卷第37至44、117至118頁),然本案並未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上開毒品來源即綽號「少年董」之具體事實及相關事證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O局110年10月4日員警分偵字000000000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29日中檢謀樸則110偵22988字第164452號函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附此敘明
- ㈤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年人,且正值壯年,明知國家禁止人民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法定數量以上,且上開毒品具有成癮性,戒除不易,並戕害個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治安,竟為圖自己施用毒品,持有前開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
- 惟考量被告持有期間尚短、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1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沒收
- ㈠
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 又裝放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包O毒品而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有難以析離之情,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 ㈡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磅秤,為被告所有,並供秤量前開持有毒品重量以檢查購入數量時所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 ㈢
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吸食器、手機,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有關,爰均不予以諭知沒收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 ㈠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㈡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㈢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9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適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㈣ 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2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㈠ 理由 | 沒收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㈡ 理由 | 沒收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