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三、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 |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 |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
- 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O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 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
- 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著有明文
- 四、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O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五、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2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12月19日執行完畢等情已如前述,詎仍不知警惕,再度不思正途謀財,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財物之犯罪動機,及其竊盜之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數量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六、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 查被告所竊得瓦斯桶1個,已發還予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於偵查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七、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八、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行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9條
- 憲法第8條
- 憲法第23條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新舊法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七、 犯罪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