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8月10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XX號誌尚為黃O時,駛入該路XX號誌即轉為綠燈,被告斯時本應注意自市政路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該路口市政路起步由西往東直行通過該交岔路口,而告訴人亦未注意車O狀況,未讓前一時相黃O時段進入路口左轉之被告上開車輛先行,2車因而於甫進入市政路外側車道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肩胛骨骨折、左側第4根至第6根肋骨骨折併肺挫傷、左側血胸、臉部撕裂傷及下巴擦傷、雙手及雙腳擦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