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列「復攀爬至車O踩踏」補充為「復攀爬至車O接續踩踏」,又證據部分補充「車O詳細資料報表(BCV-583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被告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先以腳踹踢告訴人林O邦所有自用小客車之車O,復攀爬至車O踩踏,造成該車車頭燈及車O部分零件受損,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 三、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11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於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仍故意為本案犯罪,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前所受科刑處分,尚不足使被告警惕,本院認依關於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並無過苛之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四、
或此等辨識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至被告雖辯稱伊因酒醉不知自己在幹嘛云云
- 惟自卷附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可見被告雖有醉意,但仍能由友人攙扶行走,且能自行攀爬車O,故並非完全無意識狀態,尚難認其於本案行為時,有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此等辨識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O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所造成時,不適用之,同法條第3項亦有明文
- 被告係因自行飲酒致呈現酒醉之情,於此情狀下所為之違法行為,既屬原因自由行為,縱然因此形成精神障礙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減低之情形,亦屬自行故意招致,依前揭說明,仍不得因此減免其刑事責任,併此敘明
- 五、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於飲酒後莫名腳踹踢告訴人所有自用小客車之車O,復攀爬至車O踩踏,造成該車車頭燈及車O部分零件受損之犯罪危害程度,又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之學識、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 甲OO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警惕,於110年3月7日5時34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XX號碼BCV-5830號自用小客車車O,復攀爬至車O踩踏,致車頭燈及車O部分零件受損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O邦
- 二、
案經林O邦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被告甲OO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坦承有毀損告訴人林O邦之車O等情不諱,惟辯稱當日因泥醉,無法知悉自己之舉動,並非故意毀損他人物品云云
- 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O邦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並有現場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共8張、車O明細1份在卷可稽
- 且觀諸上揭照片可知,被告雖有醉意,但仍能由友人攙扶行走,且能自行攀爬車O,故並非完全無意識狀態,其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19條第1項
- 刑法第19條第1項
- 刑法第19條第2項
- 刑法第法條第3項
- 六、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