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
- ㈠
犯罪事實部分:
- 1.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犯罪事實欄一第3列所載「本應注意」後應補充「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2.
自首而接受裁判」
- 犯罪事實欄一第9列後,應補充「甲OO於車禍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即員警發覺前,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表明其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
- ㈡
本院調解事件報告書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甲OO未曾經法院判決科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良好,其騎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向前衝撞告訴人所騎之機車,使告訴人受有傷害,其行為自有過失
- 兼衡被告受有專科之智識程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參,及其家庭經濟狀況,並考量告訴人傷損情形,迄今未與告訴人調解或賠償損失,及被告自首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第二審提起上訴(應檢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
- 甲OO於民國109年9月29日上午11時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大里XX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峰路XX號誌由綠轉黃而減速停車,甲OO見狀煞車不及而自後方追撞,造成黃O英人車O地,並受有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之傷害
- 二、
依其聲請由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函送偵辦
- 案經黃O英申請調解不成立,依其聲請由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O英於偵查中之指(證)訴(述)情節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亞洲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及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