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云云
- 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10時23分許,在臺中市豐O區瑞穗國民小學附近徘徊,途經臺中市豐O區中正路XX號前時,見代號AB000-H109278號女子(真實年籍詳卷,下稱C女)行經該處,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自C女後方快跑接近C女,乘C女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C女之胸部,於C女發現遭觸摸時,旋即逃離現場
- 嗣警據報後,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 ㈡被告於110年2月11日7時9分許,至臺灣鐵路XX號AB000-H110042號女子(真實年籍詳卷,下稱D女)於該站上車,竟意圖性騷擾,於同日7時47分尾隨D女在臺鐵五權車O下車,於同日7時48分(報告書誤載為7時47分)許,在臺中市西區三民路與建國北路之臺鐵五權車O1樓廣場前,見D女在該處自其隨身側背包取出雨傘,認有機可乘,乘D女不及抗拒時,伸手觸摸D女之陰O之身體隱私部位,D女發現遭觸摸後大聲尖叫,甲○○旋即逃離現場
- 嗣警據報後,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六部分)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云云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O,告訴人C女及D女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C女及D女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2紙在卷可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云云
- 三、查,告訴人C女及D女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