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罪處斷 |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O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罪處斷
- 三、
明知商O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 |
- 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商O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8989號為緩起訴處分1年確定,並於108年12月17日期滿,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素行尚可,被告明知商O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O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貪圖小利,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造成商O權人之損害,進而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O聲譽,所為不當
- 惟姑念被告販賣而陳列之侵害商O權商品數量非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暨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其受有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攤販業、經濟狀況勉持(參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沒收部分:
-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物,依據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商O單筆詳細報表及鑑定報告書或證明書,均係侵害商O權之商品,應依商O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均宣告沒收之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O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
-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本簡易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具狀敘明理由(須附上訴狀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所管轄之第二審提出上訴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如附件所示之「NIKE及圖」、「adiO及圖」圖樣 |
- 甲OO明知如附件所示之「NIKE及圖」、「adiO及圖」圖樣,分別係專用權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德國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向O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於專用期間指定使用於衣服、帽子、各種箱袋等物之商O專用權,現仍於商O專用期間內,非經上開耐克創新公司、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O圖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述商O之商品,竟意圖販賣上開商O之商品,於民國109年11月2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巷00弄0號前南屯市場攤位,以公開設攤陳列供不特定人直接選購之方式,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物品
- 嗣經員警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共214件,查悉上情
- 二、
證據並所犯法條
- 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委由謝O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有警詢筆錄可參
- 此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1年1月26日函覆之產品鑑定書、NIKE商O單筆詳細報表、查扣物品估價表、進口快遞貨物間簡易申報單、adiO商O單筆檢視報表、鑑定報告書、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罪 |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
- 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罪嫌
- 扣案之物,請依商O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
- 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商O權人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罪處斷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O商品罪嫌
- 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檢察官陳振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黃郁頻附表:涉案扣押物品數量商O註冊號商O專用權人真品單價(新臺幣)1仿冒NIKE商O衣服79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1,880元2仿冒NIKE商O褲子0000000XL14件00000000000000001,980元3仿冒NIKE商O外套00000XL3件3,380元4仿冒NIKE商O腰包16件000000001,280元5仿冒NIKE商O帽子7件00000000680元6仿冒adiO商O衣服76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不詳7仿冒adiO商O褲子17件00000000000000008仿冒adiO商O外套2件XXX:[甲OO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O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五、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前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二、 犯罪事實 | 論罪
- 三、 犯罪事實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