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戴O松前有糾紛
- 被告心生不滿,遂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凌晨3時40分許,與不知情之童O玲(所涉妨害名譽、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不知情林彥勲、鄭O儂(所涉妨害名譽、傷害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前往臺中市○○區○○路XX號之19號告訴人住處前,見告訴人持鑰匙準備開啟大門之際,遂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手電筒毆打告訴人,告訴人因此受有右手第五指指骨骨折合併伸指肌腱斷裂、左手無名指撕裂傷、左側頭皮撕裂傷兩處、兩側手肘、兩側上臂、左O及左側耳朵、後頸部、右前額挫傷等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亦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