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猥褻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
被告基於1個公然猥褻之犯意 |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之,屬接續犯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刑法公然猥褻罪所謂之「公然」,只要得以共聞共見即為已足,不以實際上已共聞或共見為必要
- 本件被告丙○○裸露其陰莖之地點係在馬O旁,顯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雖案發當時只有告訴人乙○○在現場見聞,惟仍處於使路過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自符合「公然」之要件
- 又被告在馬O旁,於告訴人面前,為裸露性器官,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此舉動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自屬猥褻之行為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被告基於1個公然猥褻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O地點,為上開猥褻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之,屬接續犯
- (二)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 |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
- 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 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9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 上開兩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3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9年4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之罪,為累犯,顯見被告對於所受刑罰之反應力薄弱,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不致生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導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有不符憲法罪責相當原則,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⑴在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馬O旁,公然裸露生殖器之猥褻行為,造成他人之驚嚇及厭惡感,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殊值非難
- ⑵犯後仍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
- ⑶學歷、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適用之法律: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公然猥褻之犯嫌,堪予認定 |被告辯稱
- 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公然猥褻之犯行,辯稱:伊當時喝醉了,不知道案發過程O云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人乙○○於警詢時指述詳明,復有告訴人提供之現場錄影採證內容截圖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所辯,已難逕予採信
- 又衡以被告係騎乘腳踏車前往告訴人之工作地點,且於第一次對告訴人做出猥褻行為前,已有先騎乘腳踏車到案發現場並遭告訴人發現之情,此除經告訴人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外,並為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不否認
- 是被告空言否認已因酒醉而遺忘所發生之事云云,毋寧為臨訟設詞,不足信取
- 綜上,被告公然猥褻之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但前所犯各罪與本次所犯罪質有異是否宜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被告所犯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 查被告雖有2次在馬O上掏出生殖器自慰之舉,但時間緊接,地點相O,依社會通念尚難強行分割,顯係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僅論以1個公然猥褻行為即足以評價其罪責,請論以接續犯
- 至被告雖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5年內有入監執行徒刑完畢之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參,但前所犯各罪與本次所犯罪質有異,是否宜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本次被告所犯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之,併此指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公然猥褻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法條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理由 | 論罪
- (一)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二)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三) 犯罪事實及理由 | 適用之法律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